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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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健

本院受理原告丁学松与被告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学松借款本金6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胡健负担;公告费由被告胡健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

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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