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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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邱胜玉

本院受理(2026)闽0428民初499号原告邱杨勇与被告邱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邱胜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邱杨勇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邱胜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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