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双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冀 043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