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许淮、孙静、李玲、徐轶娜、郑周、张正建、张帮伟、上海涌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建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皖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冯士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2025)皖011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