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文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贷款本金292000元及利息10208.48元、罚息2568.52元(利息计至2026年4月14日,之后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至贷款偿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被告孙文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