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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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俊影、程刚、王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0408.02元(利息计至2026年4月15日,之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4月16日按年利率10.8%计算至贷款偿清时止);二、被告程刚、王爱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程刚、王爱芳有权利向被告王俊影追偿。最高限额为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被告王俊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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