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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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祖全

原告陈建芳诉被告高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83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高祖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建芳偿还借款本金2228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建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陈建芳负担24元,被告高祖全负担22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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