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1623民初11131号原告李守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守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吊车劳务费4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