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玉玉、安徽中安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6)皖0111民初114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中安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