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程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杜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程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6日起按照当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诗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