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赵升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辽1322民初13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