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7093号陈秀华与林秀兰,陈玉兴,长乐铁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惠诉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暂从2026年3月21日起计至2026年5月20日止,计2个月,利息为2000元】。上述借款本息合计10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日10时0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