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王敬刘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王敬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网店内使用“雷士”“nvc”字样销售标注“雷士”“nvc”字样的吸顶灯;二、被告王敬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三、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敬刘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仲裁公告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