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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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庆秀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王庆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的店铺名称、店铺LOGO、商品图片、标题中使用“雷士照明”等相关字样,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内销售标有“nVc”相关字样的涉案产品;二、被告王庆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三、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庆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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