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代云梅与被告刘敬才、第三人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刘敬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地址确认书,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公告30日内来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上诉状、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将本案移送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