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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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宋月普

本案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荣瑞钢管租赁站被执行人宋月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2025)冀04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2026)冀0403执1914号《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主要内容:1、责令你们立即向申请人支付:634819.86元、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案执行费8748.2元;2、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本人近一年全部财产;拒不申报、虚假申报,本院将罚款、拘留;3、逾期拒不执行,本院将查封、冻结、拍卖你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全部财产,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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