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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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连芳

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380号原告李增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了(2026)皖16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连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增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10337.39元;二、驳回原告李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连芳负担。现将上述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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