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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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春林

原告张雁与被告杨春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皖0191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张雁。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雁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张雁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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