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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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飞虎

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孙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皖019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民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2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民保全费74元;三、驳回原告张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均由被告孙飞虎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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