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开达诉被告陕西鼎坤鑫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陕01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