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骆伟钦与被告齐光光、泉州市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士建、阎书信、李冰、周春才、罗加才、康黎明、齐大勇、泉州市腾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华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颍、鲤城区腾发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齐光光立即偿还骆伟钦借款本金23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1%,自各笔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齐光光赔偿骆伟钦因抵押车辆灭失造成的损失2876000元;3.判令泉州市腾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华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鲤城区腾发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杨士建、阎书信、李冰、周春才、罗加才、康黎明、齐大勇各自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泉州市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王颍对本案借款本息、车辆灭失损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王颍在接收齐光光恶意转移资金89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233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车辆灭失损失承担连带返还责任;6.判令王颍向骆伟钦支付违约金500000元,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对该500000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合理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