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欣梅诉被告李芳、计新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6)皖0111民初1347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欣梅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