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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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成(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8****1210)

本院受理原告曹玺与被告张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玺租金1400元、电费481.95元、燃气费138.72元;二、被告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玺违约金2800元;三、驳回原告曹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张成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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