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汪林与被告倪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倪大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汪林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0%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