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的(2026)皖0122民监6号原告杭州飞凡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南海桃花餐饮有限公司、叶春生、杨晓娜、储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2025)皖012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