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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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锦锋,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三溪村上中街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02202952

郑国成与潘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11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潘锦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国成欠款22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63元,公告费200元,由潘锦锋负担【限潘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费方式:通过微信搜索“福建财政”公众号,在该页面选择点击“一般性缴款码”,进入后选择点击“缴款书缴款”,再输入缴款码(缴款码:35000026149000639015)办理缴费手续】。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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