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明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许明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二、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明朝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