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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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建峰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鸿飞服装店与被告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皖019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鸿飞服装店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以12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鸿飞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鸿飞服装店负担27元(已交纳),被告张建峰负担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张建峰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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