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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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孝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运军诉被告郭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孝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何运军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运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何运军负担354元、被告郭孝洲负担8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郭孝洲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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