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岳甫翠与被告毛承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甫翠各项损失192163.6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甫翠各项损失11474.04元;三、驳回原告岳甫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