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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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童雪枝

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雪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及债务于2025年4月10日加速到期;二、被告童雪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未付租金163546.02元及转让名义价款1元;三、被告童雪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6月18日的违约金3449.02元,以及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以剩余未付租金163546.02元与转让名义价款1元之和即163547.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童雪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1886.22元、保全费1350元;五、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童雪枝抵押车辆(车牌号皖NKK795、车辆型号FV7181FADBG、车架号LFV3A24G5G312341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各项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童雪枝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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