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大秀与被告杨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先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匡大秀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杨先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匡大秀偿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匡大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先勤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