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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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益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龙陶瓷彩瓦经营部与被告陈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龙陶瓷彩瓦经营部货款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龙陶瓷彩瓦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7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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