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3号楼1061号(6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被执行人:朱明瑞,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园丰怡家6号楼203室。(2026)陕0102执恢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执行人朱明瑞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以(2023)陕0102执恢21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明瑞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玄武东路999号9幢1041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Y12037040号)不动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朱明瑞(身份证号:412925196910294215)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玄武东路999号9幢1041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Y12037040号)不动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