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任县东与被告安徽翊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庆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双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2283号原告的补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