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张春林、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