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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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峰

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8404号原告周学明与被告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949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1339.79元(以人民币94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6月11日(最早的微信催款记录的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22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10838.7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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