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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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莞市金林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田春之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林木业有限公司、苏州宜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谛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晏禾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26)闽0582民初862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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