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582民初10848号原告晋江祥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晋江洪珍鞋材有限公司、何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福建晋江洪珍鞋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5002.0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何洪对被告福建晋江洪珍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陈埭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