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国诉被告刘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11民初456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6年7月30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