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被告蒋洪明、陶华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11民初4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反馈、简易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08月06日下午2:1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