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协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鑫顺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刊登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