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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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步樊

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3818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吕柚电子商务工作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了(2026)皖1623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步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吕柚电子商务工作室剩余手机款460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吕柚电子商务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步樊负担。现将上述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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