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河南鼎丰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澳密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作出(2026)皖012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