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天佑京铁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6年6月5日作出的(2026)黑100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陈增民、刘德新为(2016)黑1005执2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陈增民、刘德新分别在抽逃出资3,922,000元、776,000元范围内对(2015)西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