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彩侠诉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彩侠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被告张洋向原告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6年3月11日,利息为31126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房产(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连水路交口中御公馆5幢250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057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此支出律师费4000元。(上述起诉金额暂合计235126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