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王金兵、孙承华、徐光武与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22民初14574号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人徐光武请求:1、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5)皖0122民初145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徐光武不承担任何补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报送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