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耀鹏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耀鹏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17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劳务报酬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耀鹏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