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黑0126民初834号原告胡庆春与被告金京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巴彦县人民法院西集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