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市鑫永威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81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9